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中國不僅是一個文化項目,而且是基于一系列制度建設的社會運動,傳播了文化多樣性的理念,樹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動員了千百萬公眾,吸引了媒體的聚焦和各類院校師生的參與,催生了新產業和新學術,介入了美麗中國、生態文明、城市包容、特色小鎮、鄉村振興、精準扶貧等國家重要議題,成為解決現代國家建設的眾多問題的積極因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中國在廣泛社會動員條件下的文化實踐①,是政府部門、知識界和民眾開展合作而造就的一項重要的公共文化事業②,因此,其本身具有鮮明的中國屬性,由一系列結合中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創新項目所構成。就其豐富的中國屬性而論,舉其犖犖大者,可以優先臚列五點。
一、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與實踐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人是人民,以促進傳統文化的傳承為中心,傳承的主體也是人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把人民日常生活中的美好事物發現出來,以文化遺產的名義讓它們永遠傳承下去,代代樂享。普通人的生活內容成為公共的文化遺產,與其說是因為它們的精美達到了審美上的特殊地位,不如說是因為它們所承載的價值、情感、技藝、記憶、想象對于人民的代表性。它們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尊重、被欣賞,實際上是普通人被尊重、被欣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中國的蓬勃發展,得力于人民對互相尊重與欣賞的迫切需要。這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中國受歡迎、得民心的根本原因。對于現代國家,尤其是共和政體的國家,應該是在政治和社會生活中保證大多數的普通人在價值觀上受尊重并因此在人格上受到肯定。可是中國的現代化工程由“五四”新文化運動選擇了文化建設方向,也就是通過引進或創造性引進外來文化對傳統文化進行改造。在這個大方向上,民眾的傳統生活文化在總體上被視為是落后的,并被大量界定為封建迷信③。以此而論,傳統的國民要經過現代文化的改造才能夠成為現代國家的合格公民。民間文學在形式上可以被借鑒,在內容上需要經過“整理”、提高,才能夠符合新時代的需要;民俗是移風易俗的對象;民間工藝受現代工業美學的沖擊也需要創新來挽救。所以,通常來說,民間文化本身不能得到完全的肯定,民間文化的傳承人在很多情況下是政治和思想批評的對象。得益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普通人因其自身文化而更受尊重,這在中國現代國家建設過程中是一項十分可貴的進步。以中國現代歷史脈絡而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其實是一場新的文化運動,其核心思想是糾正現代早期就形成的在文化上否定普通民眾的偏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全國范圍內把地方的、民間的、民族的文化從它們對于特定人民的代表性出發而納入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以正式的形式予以肯定,列為公共遺產,由國家和社會共同承諾予以完整保護。這個時候,它們作為自身獨有的文化就有了充分的價值。這是比現代歷史上任何其他時期都進步的做法。人民的文化形式及其承載的價值觀被法定的程序予以肯定,這是人民因自身文化而受到尊重的標志性事件,在法理和政治上解決了共和國現代建設的一個根本難題。
二、體制、機制的創新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中國實踐由一系列體制和機制的探索、創新所構成,包括:(一)支持性的法律和保障制度(法律法規體系和財政制度);(二)主導性的領導和管理體系(部際聯席會議、文化和旅游部主管部門和保護中心的機構設置);(三)專業性的工作體系(四級非遺名錄體系、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中國傳統工藝振興計劃等);(四)公共性的社會動員與民眾參與的傳播體系(文化遺產日、我們的節日、博覽會、傳習基地與中心、非遺進校園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建設成績突出,符合國際規范,符合現代國家治理的理念、理想。在國際公約層面,中國依法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在國法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在2011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由國家主席簽署實施,迄今絕大多數省(區、市)已經由本級人大頒布了該法的實施條例。有公約精神和國家大法為依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各種具體工作、專門政策、權利義務的規范都有了理據和法源。從國家層面到基層的法規比較健全,專門項目和具體工作都能夠依據法規建章立制,文化部門依法立項,財政部門依法撥款。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規模的擴大,財政撥款也一直在穩定增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由公共政策支持的文化事業,政府的領導、組織和管理必定發揮關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第一條原則就是“政府主導”。其巨大的資源利用能力和社會動員能力是它的行政體制優勢的反映。而工作體系則兼顧了管理功能和業務指導功能,前者由政府部門相關的司、處、科組成,后者由作為事業單位的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組成;管理功能又兼顧了跨部門的橫向組合和文化部門的垂直指導;業務指導功能則兼備保護中心的日常服務能力和專家委員會的專業性和學術性。體制機制的有效運轉依賴一個領導力、專業性和事業心兼備的保護隊伍。浙江省文化廳非物質文化遺產處干部王淼十多年奉獻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在生病期間每天依靠輪椅上班,他說,“我的工作就是最好的醫療”④。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熱愛與投入在全國數萬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者中是極具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需要各國創設自己的工作對象,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創設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四級保護體系和代表性傳承人名錄體系、文化生態保護區、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研培計劃實施體系。這些工作對象自成一體,又具有密切聯系。中國政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工作是建立、擴充并維護國內的四級代表作名錄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優秀實踐名冊”的中國入選項目。與此配套,我國相應地建立了包括代表性項目和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四級名錄體系,確保以項目為中心的工作和以人為中心的工作能夠配套展開。文化生態保護區在設計和實施上都具有很強的系統性,在一個保護區內,需要把生態特性、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整合為一體;在全國的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分布上,要全面體現中國文化在生產生活方式、民族、區域和類型的豐富性,例如,既要有農耕文化以及農耕文化在不同生態條件下的代表,也要有牧業文化、海洋文化的代表。
三、《公約》精神與國情結合 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既是一個不斷學習、加強研究、正確理解《公約》精神的過程,也是一個不斷創新、加強試驗、充分發揮國情優勢的過程。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歷了《公約》精神與中國國情從初步結合到不斷由創新項目提升結合水平的過程。《公約》明確推薦的一項具體工作是建立一份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名錄。國務院辦公廳2005年發布啟動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相應地確定了這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建設工作,并成立了相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由政府部門、專家委員會、保護中心、傳承人群、公眾等構成保護的主體和參與方,傳承與傳播成為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兩個著力點。201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條把“保護”界定為對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等措施。這些界定反映了2011年之前一個時期的認識。最近這些年,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部門和學術圈加強了對于《公約》精神的研究,對其有了更完整的認識,提出了新的保護理念。《公約》所建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有: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振興。一方面是因為對于《公約》精神的完整認識,另一方面是因為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取得階段性成果之后再上新臺階的需要——邁入以“傳承”和“振興”為主導的新階段。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前期注重普查、立項、傳承和傳播的基礎上,開始更全面地采取《公約》所建議的措施,其中,立檔、保存的措施由對傳承人的搶救性記錄工程和對代表性項目的全面記錄工程所充分吸收;宣傳、弘揚與傳承的措施由非物質文化遺產司大力開展的“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⑤所生動體現;振興的措施由“中國傳統工藝振興計劃”⑥所強力推行。這些項目的實施既能夠完善前一階段的基礎性工作,又能夠追求在新階段提升傳承能力、振興項目活力的新目標。至此,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過不同時期的優先工作和重點工作的調整,形成了一個既代表對于《公約》精神的完整理解,又符合中國實際的工作方案,既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也有益于其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四、文化領域的現代治理 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體量巨大的文化事業,也是政府、商業機構、非營利組織和地方社會都在其中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公共事務。它由多主體合作所開創,其中的主導力量是:政府領導(制度創設、資源投入)、專業創新(專家隊伍對保護工作的方式方法的設計、對項目實施的專業評審)、社會參與(作為實踐主體、傳承主體、貢獻者和受益方)。它從來不是單純的文化遺產事務,而是中國不斷改善、提高現代國家治理的整體改革、全面發展的有機組成部分,其項目設計與實施既要解決專業性的問題,也要解決和國家治理的體制建設、機制培育的兼容性問題。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全面開創了文化領域的現代治理。其最基本工作是通過專家在民間發掘文化并認定其遺產價值,然后經過傳承人群同意而向文化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進行專業評價后選出推薦項目,最后經過行政程序命名為法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與其他文化事務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多主體精誠合作才能夠成功開展的公共事務。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涉及四級名錄體系的數萬項目,它們的產生與保護是多方持續合作的產物。首先是文化主管機構與多學科學者群體的合作,共同制定申報評定規則;其次是文化主管機構、專家委員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的合作,把民間的各項文化現象發現出來,形成申報文件,經過專家獨立評審和行政認定,確立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再由從縣級政府到國務院的公布而進入法定名錄。后續的傳承人搶救性記錄工作、傳習所運作、非遺進校園、項目參加展覽展演,涉及到各種公司或非營利機構、學校以及媒體的組織和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引入與所在地發展,不僅為我國的文化遺產增加了新對象,也為我國的公共文化增加了新項目,而且催生了我國在文化領域的新體制、新機制。其中,最核心的是形成了調動各種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同時滿足不同主體需要的公共文化創新與管理模式,在文化領域以成功的范例極大地豐富了現代國家治理的經驗。這些年“治理”概念大熱,好像什么都要與這個熱門概念牽扯或攀附上。其實,符合多主體、多目標并在過程中達成共識、實現共同目標的治理是少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催生的文化治理創新是中國現代治理提升的重要指標。文化領域的這種多主體治理模式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經驗積累中也經歷了一個不斷調整改進的過程。啟動初期,“政府主導”發揮更大的作用,而在保護工作走上常軌之后,非物質文化遺產社區、傳承人群的主動性更受重視,因而著力于他們的能力建設的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傳統工藝振興計劃等重大項目成為保護工作的重心。后續還會不斷有新的治理創新涌現。
五、全面介入社會經濟發展 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完成了從一個文化項目演變為一場社會運動⑦,從一件專門的文化工作演化為全面介入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工作的過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僅是一項需要財政資金投入的公益,也是一項能夠帶來社會效益的事業和經濟利益的產業。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在區域規劃、新型城鎮化建設、城市融入和包容性發展、扶貧減災等事關國計民生的許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已經能夠在產業發展、增加就業、增加收入等方面使傳承人群受益,使廣大民眾受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正在與全面實現國家現代化的各種方針、措施相結合。2016年2月22日,《國務院關于印發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 — 2030年)的通知》(國發〔2016〕15號)指出:“實施中醫藥健康文化素養提升工程,加強中醫藥文物設施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推動更多非藥物中醫診療技術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使更多古代中醫典籍進入世界記憶名錄。”2016年11月23日,《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脫貧攻堅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64號)指出:“依托當地民族特色文化、紅色文化、鄉土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力發展貧困人口參與并受益的傳統文化展示表演與體驗活動等鄉村文化旅游。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鼓勵民族傳統工藝傳承發展和產品生產銷售。”在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為“以大文化助推扶貧”戰略的重點和亮點。2016年初,貴州省印發了《貴州省傳統手工技藝助推脫貧培訓計劃(2016 — 2020年)》,在黔東南州,參加培訓的優秀學員返回當地培訓新的學員帶動就業人數8992人,每家企業平均帶動就業人數約47人,實現帶動就業人員年人均收入2.18萬元。2016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旅游業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70號)指出:“促進旅游與文化融合發展。培育以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和實踐活動為支撐的體驗旅游、研學旅行和傳統村落休閑旅游。”2016年12月24日,《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促進民族地區和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79號)中指出:“加強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集聚區整體性保護,支持民族地區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積極開展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命名一批國家級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加大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搶救性保護力度。支持少數民族文化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保護以及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中心的文化生態保護已經在山西、浙江、山東等省的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占據一席之地。在傳統村落保護以及歷史名城、名鎮和歷史街區的保護中也已經受到充分的重視。在新型城鎮化中的作用和潛力在近幾年也逐漸得到認識。在新型城鎮化發展中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有助于提升城市發展的人文內涵,促進地方優秀文化資源的傳承與文化生態的整體保護,惠及人群廣泛。2014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提出要注重人文城市建設,注重在舊城改造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民族文化風格和傳統風貌,促進功能提升與文化文物保護相結合,同時強調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當年我國第九個“文化遺產日”(6月14日)的主題被確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城鎮化同行”,將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帶入到一個與城鎮化和諧同行的嶄新階段。2014年6月17日,文化部在北京主辦“城鎮化進程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論壇,會議形成共識,在我國的新型城鎮化建設中要見人、見物、見生活,要注意保留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志物,讓其有機嵌入當代社會生活體系中。全國各地也涌現出一批像武漢江欣苑社區這樣的在城鎮化建設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優秀社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城市社區文化共享的重要資源,城市人口的多樣性與城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代表的文化多樣性不應該是區隔新老市民的障礙,而應該是溝通新老市民的橋梁。《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都提出建設包容性城市。包容性發展必然意味著要積極推進流動人口融入城市社會,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與振興可以使新老市民通過共享而產生認同和融合。例如,西北地區廣泛流傳的民歌藝術“花兒”成為城市群眾性文化活動的重要載體。農民工把農村的“花兒”帶進了城市,拓展了“花兒”演唱的地域,使原本生長在山野中的“花兒”在繁華的城市中有了一席之地,蘭州市七里河區已經連續舉辦了二十二屆石佛溝花兒演唱會。在陜北延安、榆林、山西柳林等地大大小小的城市廣場上,經常活躍著人們跳秧歌的身影,吸引著新老市民參加,在文化生活上讓其融合在一起。由此可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中國不只是一項單純的文化工作,而是全面融入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全局的戰略性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雖然是國際社會的共同事業,由國際社會認同的理念和工作方法所支持,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中國實踐獲得成功,是因為它能夠回應中國現代歷史的需要,能夠滿足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當下要求。我們從2000年前后開始參與其事,以大量的投入和廣泛的動員催生了眾多的創新項目,既考慮到《公約》的精神,更重要的是體現了中國屬性。上述五點只是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中國屬性的幾個代表。希望我們的初步發掘能夠引起學界對于這個議題的討論興趣,以利于我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中國實踐得出更為系統的學理認識。
本文采用了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2017年委托課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府工作報告”預研成果的部分內容。本人在研究過程中得到劉魁立、呂品田、羅微,朝戈金、巴莫曲布嫫,馬盛德、陳通、岳青諸位先生的指教,得到張金嶺、馬強、趙萱等學友的協助,一并致謝。